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9日審議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調整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形成央企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係。新華網8月31日的“新華視點”報道指出,在金融行業,壟斷金融機構的收入差距巨大,“高管乾一天,櫃員乾仨月”;更重要的問題在於,國內金融機構多由人事任命高管,不是靠市場化選拔、行內層層培育產生,官員到金融業鍍金,“自己定標準、自己拿高薪”。
  金融行業是一個薪酬嚴重註水的行業,這是上世紀70年代後期以來所形成的。美國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後,美國財政部和美聯儲介入救市,公眾就對各家接受救助的投行和銀行高得離譜的高管薪酬表達了強烈不滿。這種普遍化的公眾情緒也促成了美國最近幾年的金融監管改革。但公允而論,在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出現的金融行業高管天價薪酬現象,是市場在管製程度降低之後自然發展的結果,源於法國經濟學家托馬斯·皮凱蒂在其所著的《21世紀資本論》書中所說的“資本收益率高於經濟增長率”,因而應當通過征收累進所得稅的方式予以調節。
  我國金融行業出現的薪酬亂象,卻有著很不一樣的成因。從金融業央企,到地方企業,多由政府任命高管,很多企業根本就不存在哪怕是形式上的從市場選聘高管,及按照市場規則和行業慣例考核提任高管的程序。大量不具備金融業知識背景和基本任職能力要求的官員被任命到國有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必然無法起到改善企業治理水平的作用。
  國有金融企業監督和考核模式滯後的弊端也因此得到凸顯。一些人從官員身份搖身一變為金融業高管,註意力只能轉向如何以企業資源來打造政績,比如參與地方政府那些經不起可行性論證的巨型建設項目,等等。“自己定標準、自己拿高薪”現象的出現,源於監督制約機制的缺失,行業中普遍化的違規違法操作基本不會得到糾正,事後也很少啟動問責、懲戒,更談不上像美國那樣,追回違規違法發放的天價薪酬。
  筆者認為,在《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之後,仍有必要探索建立金融業國有企業高管任職門檻和任職情況終身負責制,杜絕不具有行業認可的金融從業長期經驗的官員到金融業“鍍金”,並建立違規違法薪酬和獎金等收入的追回機制。
  中央研究通過《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一些經濟學家在提出總體贊同評價的同時,也強調銀行薪酬高不高應由市場決定,認為只要金融機構的業績滿足要求,較高薪酬就具有合理性。這種看法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前提:即薪酬亂象最為嚴重、集中的各級國有銀行,前些年亮麗的業務成績單並沒有真實全面反映實際的經營水平,許多當前收益豐厚的業務恰好是一些地方的地方政府所運作的高風險地產項目,項目運作的違規情況和風險還沒有得到釋放。以虛高收益、業績為基礎的高額薪酬,當然不具有合理性,無論獲得高額薪酬的高管是人事任命產生的,還是市場化選拔的,也都應納入具體的監督調節範疇。
  文/鄭渝川  (原標題:清理金融業薪酬亂象,先得治治“鍍金”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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